市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委對《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進行瞭修訂,並經市發展改革委第121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自動填充機通知。
附件: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在收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公開標示價格及與價格相關的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 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規定,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
積極推進商品和服務領域內的明碼實價工作,鼓勵經營者按標示價格與消費者進行交易,不再商議降價。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各級價格監督檢查冷凍食品機械部門負責本市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與價格監督檢查部門開展工作,引導行業內經營者規范明碼標價。
第七條 商品銷售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產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產地等內容;服務收費應當標示服務項目、內容、價格及計價單位。
經營者除按照前款規定明碼標價外,還可以根據商品和服務的特性,按照相關行業慣例、消費習慣,自主增加標示與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相關的其他內容。
鼓勵經營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承諾的方式向公眾預先公示對消費者選擇商品或服務帶來實質影響的價格調整信息,以及解決涉及明碼標價的價格爭議的具體舉措等信息。
第八條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格標示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並明確所標示的價格對應的商品與服務。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實行先消費後結算的服務行業,經營者應明碼標價,還應當在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消費的服務項目、價格以及總的收費金額。
第十條 一項服務可烘焙設備介紹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分項目及其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
對於某一服務項目,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單位確定瞭服務的內容和范圍的,經營者不得再將該項服務項目拆分標示。
第十一條 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文字標示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第十二條 從事涉外商品經營和服務的經營者實行以人民幣標價和計價結算,若經營者同時用中、外文標示商品和服務的明碼標價內容的,應保持中、外文內容的一致性,國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 有效的標價方式 應具有方便消費者獲悉的特征,具體包括:標價簽(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音頻視頻以及其他有效展示形式。
第十四條 通過互聯網絡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結算頁面等界面的醒目位置進行明碼標價。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統一樣式的標價形式或標價內容的,該標價形式或內容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專項收取快遞物流服務費時,應標明服務項目與服務價格。
第十五條 經營者收購農副產品或廢舊物資的,應當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公佈收購價目表,標明品名、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政府制定的農副產品收購保護價,應當在收購點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開架櫃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等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應在商品陳列櫃(架)處,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從事藥品銷售的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藥品名稱、規格、生產企業名稱、計價單位、價格等內容。
第十八條 從事黃金、鉑金、珠寶飾品銷售的經營者,應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成色、重量、計價單位、計價方式、加工費標準、價格等內容。
第十九條 商品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等設施在銷售時應嚴格按照備案價格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一車位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在房屋交易場所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樓盤基本信息、樓盤基礎設施配套情況、房源及地下車庫車位價格信息、已登記的房源及地下車庫車位信息和收費項目信息等。
商品房經營者以價格承諾書方式就標價內容向公眾作出承諾的,應在房屋交易場所醒目位置一並公示該價格承諾書。
第二十條 提供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應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等。
與委托人簽訂中介服務合同時,經營者應在合同中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
第二十一條 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內容。除快餐外的餐飲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後結帳收款。
提供飯菜半成品、鮮活商品應標明是否包含加工費或配料費。如需另收加工費或配料費的,應標明其計費辦法和收費標準。
鮮活水產品菜肴如註明為 時價 的,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當日價格。
第二十二條 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者,應在收費地點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客房類型、計價方式食品機械、價格、另付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
第二十三條 提供租借服務的經營者應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品名、期限、計價單位、租金、押金等。
第二十四條 提供傢用電器、日用品等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修理輔料、零配件的品名、產地、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
第二十五條 提供車輛加油服務的經營者,應采用價目表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標明品種、標號、計價單位、價格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提供汽車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在收費窗口或維修場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標示內容應包括為:
(一)維修結算定額工時收費,具體應標明:維修類別、維修汽車及車型類別、維修工種、維修工時、修理項目、計價單位、維修金額等;
(二)修理材料費應標明總成系或裝置名稱、基礎零件、主要零件及其它零件系或裝置名稱、計價單位和價格等;
(三)檢測調試應標明檢測調試項目及收費標準等。
第二十七條 提供停車收費服務的經營者應在停車場點的車輛進口處與收費處,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收費單位名稱、收費時限、收費范圍、免費時段、收費標準、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
第二十八條 提供郵政、快遞服務的經營者,應在網頁界面、收件點或收費點等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價格優惠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經營者,應在物業管理區域或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
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應公示經招標確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服務項目、服務等級、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等,並在房屋銷售合同附屬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中明文約定。
第三十條 水、電、氣、有線電視、網絡電信等的明碼標價,應在營業或收費場所、網上繳費平臺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結算時應在發票或收費票據上標明收費日期、收費項目、消費數量、收費金額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的明碼標價,應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產品名稱、產品內容、產品價格、行程信息、服務標準、主動提供的自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
第三十二條 旅遊景區的明碼標價,應在旅遊景區售票場所或售票網站等電子售票平臺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內容應包括:景點名稱、景點等級、門票類型、遊覽項目(含另付費項目)、價格、價格優惠措施等。
對於價格調整等重要價格信息,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演出的明碼標價應在演出場所、票務銷售場所或電子售票平臺采用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價格、演出內容、演出單位、演出時間、座位信息等。
第三十四條 醫療收費的明碼標價,應在醫療機構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醫療服務的項目名稱、編碼、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內容;標明醫用器械的名稱、規格、生產企業名稱、計價單位、價格等內容。
鼓勵醫療機構在提供重大醫療服務時,以書面形式向患者或其傢屬告知與醫療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相關因素應包括但不限於:治療方案與實施路徑;手術名稱、手術特殊儀器設備的項目與預計使用情況;診療中涉及的醫用器械及預計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 教育收費的明碼標價,應在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明碼標價,並在招收簡章、收費通知、官方網頁、票據清單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中標明收費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
對於收費價格調整等對擇校入學具有重要影響的價格信息,鼓勵教育機構承諾在自動分料機推薦變更收費前,提前向社會公眾告知價格變動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國傢機關收費,按有關文件規定,在收費場所逐一公示收費明細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或者收費單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誘騙或者誤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之進行交易的,構成《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采用消費者自選方式,統一收銀,經營商品種類、數量較多的超市、商場,個別商品的標示價格低於結算價格,能夠及時更正,建立瞭明確的錯收價格退賠制度並能夠有效實施的,不屬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情形。
第三十九條 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標價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國傢與本市價格主管部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對商品或服務的明碼標價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專門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2日止。原《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滬價督〔2001〕第04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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